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鄂尔多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浏览次数:1

内容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水平,推动科技特派员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将新修订的《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6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为进一步提升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水平,推动科技特派员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特派员是指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乡土人才中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或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团队及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为鄂尔多斯市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业园区(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合作社)、科技小院、家庭农牧场、农牧户、农牧业特色主导产业链等。

  第四条 建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组成的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商定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设在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选派管理、考核评价、服务保障、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的组织、选派、管理、考核,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选 派

  第六条 选派条件:

  市科技特派员按组织方式分为个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个人科技特派员以个人的形式开展基层科技服务或创新创业服务。团队科技特派员以组团的形式,重点围绕农牧业特色主导产业开展基层科技服务或创新创业服务。法人科技特派员以法人单位的形式重点围绕农牧业特色主导产业开展全产业链科技服务或创新创业服务。

  )个人科技特派员。1.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高的职业素养;2.热心基层科技服务工作,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3.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4.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5.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和以往服务情况,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6.鼓励有相关专业特长的返乡大学生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1.具有3名及以上市科技特派员组成专业结构合理的跨学科服务团队;2.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3.团队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法人科技特派员。1.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并具有产业带动效益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履行社会责任;2.有3名及以上常驻农牧业科技人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示范推广能力;4.有较好的社会声誉,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需求征集。市科特办下达技术服务需求征集通知,服务对象根据发展需要提出具体的产业发展、专业领域或人员需求,由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将技术服务需求清单报市科特办。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苏木乡镇、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等服务对象的对接联系,确保征集需求覆盖全市所有苏木乡镇。上报的需求对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有较强的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

  (二)组织申报。市科特办发布市科技特派员需求。符合申报要求人员根据需求信息,结合研究方向、技术专长、行业经验等,填写市科技特派员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意向服务地所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乡土人才直接向意向服务地所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至市科特办。

  (三)精准选派。市科特办组织专家根据需求清单,对申报人员进行差额比选,经联席会议确定市科技特派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服务进驻。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市科特办为市科技特派员颁发聘书。被聘用人员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计划、任务目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期一般为1年,到期自动解聘。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协助做好供需对接,协调落实必要保障资源,跟踪记录进驻进展,及时向市科特办反馈服务情况;市科技特派员应按协议约定进驻服务地开展服务。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一)技术服务指导。科技特派员应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通过现场指导、线上答疑等方式提供技术服务,协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模式等。

  (二)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可协助服务对象建设试验示范基地、产业园区等创新创业平台。充分整合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力量与科技小院平台优势,以资源整合、项目赋能为抓手,促进平台与人才队伍深度融合,推动专家、技术、项目下沉基层,提升服务精准度和覆盖面,构建阵地稳固、队伍专业、服务高效、成果务实的基层科技服务体系。

  (三)科技研发。科技特派员可围绕产业发展的瓶颈技术、关键难题,单独或与服务对象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产品研发。

  (四)成果转化。科技特派员可运用派出单位的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资源,采取技术服务、联合开发等多种方式帮助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五)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特派员应帮助服务对象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养。

  (六)知识技能培训。科技特派员应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视频互动、现场交流等多种方式,指导基层技术人员、服务对象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

  (七)政策宣传与科普。科技特派员应通过宣讲解读、印发资料、媒体推广等形式,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农牧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根据服务对象产业发展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等,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模式等科普宣传活动。

  (八)发展规划。科技特派员可帮助服务对象及其所在地制定和完善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等规划和方案。

  (九)创新创业带动。科技特派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在基层创办、领办、协办科技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中介机构等,与基层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服务带动产业发展。

  (十)品牌培育。科技特派员可结合服务对象发展意愿,提供区域公用品牌等品牌管理培训服务和产品推广服务。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市农牧、林草、水利部门作为市科技特派员的主要派出单位,做好本系统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推荐、业务培训、服务指导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科技特派员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落实。

  (三)市人社局负责结合科技特派员选聘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回乡大学毕业生、乡土人才择优推荐至市科特办。

  (四)市科技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牵头负责市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需求征集、人员选派、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培训交流及宣传报道等工作;提出市科技特派员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指导旗区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

  第十条 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市科技特派员需求的征集、审核、报送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培训交流、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市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四)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生活补助、优秀奖励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科特办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服务对象所在地开展科技服务,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一)个人科技特派员。每年到服务对象所在地或利用线上平台开展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6次;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难题不少于2个,挖掘农牧业领域技术需求不少于5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模式不少于2个;为服务地培养乡土技术人才不少于5名;培育典型示范户不少于2户。

  (二)团队科技特派员。每年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开展组团式科技服务不少于6次;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难题不少于4个;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模式不少于4个;为服务地培养乡土技术人才不少于5名;培育典型示范户不少于2户。

  (三)法人科技特派员。每年围绕特色主导产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6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模式不少于4个;挖掘农牧业领域技术需求不少于5项;为服务地培养乡土技术人才不少于5名;服务壮大至少1个特色主导产业,带动周边农牧民增收致富。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市科特办不定期深入市科技特派员服务地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科技惠民”服务平台对市科技特派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掌握。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半年要对本辖区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进行1次检查考核,督促市科技特派员扎实做好服务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科特办。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考核按照注重实绩、简便有效、综合评价的原则,实行优胜劣汰、有出有进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市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科技特派员的履职情况、服务成效、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年度考核由市科特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组,综合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意见,对市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市科技特派员总数的20%;团队科技特派员只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其团队资格,该团队成员下一年度不能参与组团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年度考核细则执行。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对聘任的市级个人、法人科技特派员人均每年按1.5万元核定工作经费。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市科技特派员给予每人每年1.1万元生活补助经费;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经费;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额外给予每人1万元资金奖励,在下一期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聘资格。

  第十六条 支持在市科特办备案的团队科技特派员依托服务对象申报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支持符合《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法人科技特派员申报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推广项目。

  第十七条 派出单位应积极为市科技特派员提供支持与保障。在服务期间,应确保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不转,原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不变,并将其服务基层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的专门支持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市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宣传与管理经费。

  (一)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和培训费等。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市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2.差旅费是指市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对象所在地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本级及市外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差旅费严格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旗(区)本级派出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差旅费严格按照旗(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3.培训费是指市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组织技术培训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报销,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等可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二)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推广项目经费用于支持团队科技特派员、法人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研发推广、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三)市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是指用于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的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的费用。

  (四)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是指用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奖励的费用。

  (五)市科技特派员宣传与管理费是指用于宣传资料印刷费、媒体宣传费、保险费、培训费、“科技惠民”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与维护费以及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市财政局按照市科学技术局研究确定的人数及标准,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旗区财政部门 (由旗区财政部门拨付到旗区科技管理部门)。

  (一)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由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管理,严格执行报账制度。

  (二)市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和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按照联席会议考核结果审定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和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支出。

  (三)其他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及规定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标准执行,严禁虚报、套取、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市科特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特派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参加考核;

  (二)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存在损害服务对象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四)超过一个月不开展服务;

  (五)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

  (六)以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以拨代支等手段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专项资金浪费;

  (七)不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失信被执行记录;

  (八)承担科技特派员成果转化推广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

  (九)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资格的市科技特派员,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特派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要高度重视科技特派员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选派旗区级科技特派员开展基层科技服务。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科发〔2022〕2号)自行废止。

  

  


×
发送意向

申请须知:申请人无需注册账号即可提交交易意向,交易意向一经提交不可查询或更改,请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平台运营人员将在3-5个工作日内查看交易意向并与您联系,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