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口径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比思维导图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鄂尔多斯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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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现在与研发费用相关的文件主要涉及财务管理、税务方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企业技术认定和IPO申报等几个方面,为了梳理学习各个文件的差异,我们将这几个文件对研发费用的概念、费用归集的范围进行了正理,方便大家学习。

1. 概念
1.1. 会计
1.1.1. 企业在产品、技术、材 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1.2. 税务
1.2.1.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财税[2015]119号)
1.3. 高企认定
1.3.1.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1.4. IPO申报
1.4.1.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1.5. 税务口径在国税发(2008)116号中也不包含人文、社会科学,财税[2015]119号文进行了修改,未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剔除),但加计扣除指引明确指出艺术或人文、社科方面的研究不适用加计扣除。
2. 归集范围具体对比
2.1. 人员范围
2.1.1. 会计
2.1.1.1.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2.1.2. 税务
2.1.2.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1.3. 高企认定
2.1.3.1.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1.4. IPO申报
2.1.4.1. 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2.2. 人工费用
2.2.1. 会计
2.2.1.1.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2.2. 税务
2.2.2.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2.3. 高企认定
2.2.3.1.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2.4. IPO申报
2.2.4.1. 发行人存在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应能够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薪酬准确、合理分摊计入研发支出。
2.3. 直接投入费用
2.3.1. 会计
2.3.1.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3.1.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2.3.2. 税务
2.3.2.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3.2.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3.2.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2.3.3. 高企认定
2.3.3.1.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3.3.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3.3.3.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2.3.4. IPO申报
2.3.4.1. 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准确核算。
2.4. 折旧与摊销
2.4.1. 会计
2.4.1.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2.4.1.2.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2.4.2. 税务
2.4.2.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4.2.2.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4.3. 高企认定
2.4.3.1.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2.4.3.2.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2.4.3.3.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4.4. IPO申报
2.5. 设计试验等费用
2.5.1. 会计
2.5.2. 税务
2.5.2.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5.3. 高企认定
2.5.3.1.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2.5.4. IPO申报
2.6. 委托研发费用
2.6.1. 会计
2.6.1.1. 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2.6.2. 税务
2.6.2.1.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2.6.3. 高企认定
2.6.3.1. 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6.4. IPO申报
2.6.4.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准确核算相关支出
2.7. 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2.7.1. 会计
2.7.1.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2.7.2. 税务
2.7.2.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合计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7.3. 高企认定
2.7.3.1.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2.7.4. IPO申报
3. 其他区别
3.1. 会计
3.1.1. 根据修订后的收入和存货准则,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分别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不应将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3.2. 税务
3.2.1.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应冲减研发费用
4. 相关文件依据
4.1. 财务管理(会计准则)口径
4.1.1.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4.2. 税务加计扣除口径
4.2.1.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4.2.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已失效)
4.2.3.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4.2.4.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4.2.5.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
4.2.6.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 18 号)(失效)
4.2.7.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4.2.8.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4.2.9.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2.10.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4.2.11.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28 号)
4.2.12.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号)
4.2.13.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失效)
4.2.14.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号)
4.2.15.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4.2.16. 1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1 号)
4.3. 高新企业认定口径
4.3.1.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3.2.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4.4. 首发上市申报口径
4.4.1.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2023年11月24日)
4.5. 其他文件
4.5.1.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